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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民國91年10月23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議制定
民國97年5月27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民國97年6月1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3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
               習,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校網路資源之所有使用,必須符合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
               毀謗性的、騷擾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料以及散發廣告信函。為愛惜使用網路頻寬,未得台
               灣學術網路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第三條
   本中心保留使用者所有連線紀錄,包括使用者上線 IP 與所瀏覽之目的網頁URL等。


第四條
   本校提供之網路資源(含各式軟硬體設備、線路及帳號等)限使用者本人在本校任職或就學期間從事本
              校校務行政、教學、研究與發展用,並不得轉借他人,違者視情節中止使用權或採取其它處罰措施。
              校
友繳交校友會費者得以使用信箱帳號,惟相關規定同上。


第五條
   本中心會針對每一IP/帳號位址作流量監控,若發現流量過大導致影響其他使用者,將針對該IP/帳號位
              址作流量限流之處理,情節重大或屢勸仍未改善者,將取消其使用權。


第六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未經學校許可的商業性行為,並尊重智慧財產權,且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法
              之套裝軟體於網路系統內。


第七條
   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供校園網路使用者使
             用,則必須由本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宜,方得放置於校園網路節點上。


第八條
   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
             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第九條
   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如免
             費或共享軟體),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第十條
   使用者之帳號禁止相互轉借。


第十一條
   校園內內所架設之伺服器(Server),相關規定,請依據僑光科技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條文辦
                 理。


第十二條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本中心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調查單位
                 提供相關偵查資訊。


第十三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如有違反規定及不接受勸導者,得終止其網路使用權,並依情節輕重,舉送
                 校規處理。若有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者另依其法律規定由權責單位或個人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


第十五條
   本規範經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會議議決,校長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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